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施行以来,人民法院累计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3.3万件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四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件: 案例一:长期虐待、诽谤、侮辱配偶构成家庭暴力:赵某诉离婚纠纷案。张昭和张某是一对已婚夫妇。婚后,张某经常在喝酒后无缘无故地辱骂赵某。出去打麻将后,他输了后心情不好,经常辱骂、诽谤赵某。赵先生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张先生判令其支付离婚赔偿金。庭审中,张某多次谎称“女人不打骂就不听话”,并承认自己在家庭生活中多年来虐待赵某。初审法院裁定,通过每日三次的心理虐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猥亵、辱骂等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。案件审理期间,张某承认自己几乎每天都辱骂赵某。赵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也证明,张先生长期对赵先生进行言语侮辱、威胁,存在认定张先生对赵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。赵先生要求张先生支付离婚赡养费,这一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。因此,判决准许离婚,并判令张先生支付与赵先生离婚相当的赔偿金。米斯蒂卡因心理虐待而遭受的暴力可以有多种形式。经常受到家人的辱骂、羞辱和嘲笑,会造成抑郁、自我怀疑等心理伤害。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。本案进一步扩大了心理暴力的范围,明确了明确“言语暴力也是家庭暴力”,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。这个案例也进一步警示,“好说话”不仅是个人的能力和纪律,也是家庭幸福的基础。家庭都有独立的人格,必须互相尊重、理解、包容。长期的“言语暴力”不仅是人们在家庭内部如何互动的问题,而且是一个超越保护个人尊严和权利框架的问题。肇事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案例二: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交,对配偶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如果王先生申请人身保护令,则属于家庭暴力。王先生和赵先生是一对已婚夫妇。婚后,赵先生禁止并强行限制王先生与其他成员交谈。包括殴打、辱骂、侮辱异性,并且不允许他长期与异性成员进行任何活动。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赵先生怀疑王先生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,并认为王先生隐藏了相关电话和微信聊天记录,并禁止其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对方。例如,在两栋房屋装修期间,王先生在中秋节期间向工人更新信徒赠送月饼以表谢意。据此,赵先生认为王先生与装修工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。又如,两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,王先生在与银行工作人员聊天时推荐了一位中药师。赵先生还认为,王先生与银行官员有不正当关系。结果,瓦先生吴某害怕与异性接触,无法正常社交,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随后,两人提出离婚。原审法院认为,夫妻双方均参加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。一方不得限制或阻碍另一方的行动自由。赵先生对王先生产生无理怀疑,通过殴打、侮辱、辱骂等方式禁止、限制王先生与异性的正常接触,不仅侵犯了王先生的身体权、健康权、荣誉权,而且侵犯了人身自由,对王先生身心造成了伤害,已构成家庭暴力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并作出如下判决: 一、禁止赵某殴打、侮辱、侮辱王某。 2、禁止赵先生限制赵先生。王先生正常的社交活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条规定,自然人除法律明示的各种精神权利外,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其他精神权利和利益。长期限制配偶的正常社会交往虽然不会对配偶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,但被限制的一方会遭受身心缺乏自由,造成心理压抑,失去社会支持。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,应该予以负面评价。这个案例表明,爱和尊重是亲密关系的主要细微差别,个人自由和家庭个性也很重要。它提醒我们,人的尊严不应受到侵犯。案例3:如果控制家庭收入的一方干扰配偶的医疗,这就是家庭暴力。陈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在申请案中,人民法院通过“制止暴力、提供就业支持”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。陈先生和刘先生是一对已婚夫妇。由于陈某身体残疾,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,一家人的生活费用完全依赖刘某。 2025年6月,两人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,刘某殴打陈某,导致陈某丧失听力和视力。刘先生明知陈先生如不接受全身治疗将遭受难以挽回的后果,因此拒绝为陈先生办理住院手续,即使陈先生自费住院后也不支付其医疗费,并强行将其强行出院。陈的姐姐支付了陈的住院费用。由于担心刘某拒绝支付进一步治疗费用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家庭暴力,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。保护令。原审法院认为,刘某行凶后,利用家庭经济优势,实行经济控制,拒不支付医疗费用,剥夺陈某就医的权利,对陈某造成持续的精神压迫,迫使陈某服从其遗嘱。家庭暴力加剧了殴打和经济控制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判处如下: 一、禁止刘某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。 2、刘先生因此次受伤,被责令支付陈先生的医疗费。宣判后,人民法院依托“一站式”联动闭路干预机制,向辖区派出所、居委会发出执法支援通知书,要求监督刘先生执行刑罚。随着在多人配合下,刘先生主动退还了陈先生姐姐的预付款,并按照医生的建议陪同陈先生去复查。为全面解决经济权力不平等这一根本问题,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、妇联、残联、当地社区等,进行全面风险评估,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和陈女士健康状况,制定相关职业长期培训计划,支持陈女士实现经济独立。犯罪者完全控制家庭收入,限制购买,通过必需品和必要的医疗剥夺配偶的经济独立,恐惧,自卑感,无助,害怕分离,无法独立生活以及迫使一个人屈服于犯罪者的意愿。帐篷具有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这种经济管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,不仅依法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,还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综合解决方案。通过就业支持,从根本上提高了受害人摆脱经济管制、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,为解决经济管制型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。案例四:行为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的,要承担法律责任。张先生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当局司法拘留一案。张先生与王先生结婚后,王先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。为此,王女士提出离婚遂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。人民法院经审查,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,并判处如下: 一、禁止张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。 2、禁止张先生骚扰、跟踪、联系王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生活、学习、工作的行为。同时,人民法院向当地公安、妇联、村委会发出求助通知。两人经司法调解离婚。责令下达一个月后,张某回到王某住处,对王某及其近亲属进行殴打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,将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罪通报人民法院。选择顺序。调查显示,张先生还通过短信骚扰、威胁王先生及其亲属。原审法院认为,张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规定,再次实施殴打、骚扰、恐吓等行为,对王某及其亲属造成伤害,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。由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情节严重,尚不构成犯罪,根据《国家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,决定对其处十五日拘留。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法律文书。它具有法律效力,相关各方必须遵守。被告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,屡次实施家庭暴力。这不仅违反了受害者,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治的权威,必须受到惩罚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被告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谴责,并根据情节轻重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”本案中,张先生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,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多项禁令,情节严重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先生实施拘留,并追究行为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,体现了法律的严格性,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。 (央视代表或李建宁、曹孝政)
(编辑:何欣)